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修订后<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人选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一) 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机构、学术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开展理论宣讲、社会实践等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学院服务和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的德育工作、保密工作及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0.重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 、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研室会议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应坚持一题一议,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 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的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详细,应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应由专人保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学院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