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修订后<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工会主席一般应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建项目申报、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学院党委、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委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校友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 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 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 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 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 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教研室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研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召开时,应坚持一题一议,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应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学院党委的权威,执行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学院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对学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应由专人保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
五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